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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5日 浏览次数: 3617

9月14日,刘某外出办事,借用朋友李某的私家车,李某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于是把车借给了刘某,而刘某没有驾驶证,在行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要求李某与刘某共同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把车子借给了朋友刘某,是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请问,车主李某借用车辆给朋友刘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此条规定,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车辆在借给刘某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李某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在本案中,刘某没有驾驶证,李某仍把车辆借给刘某,具有明显的过错。

首先,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赌偿。由于机动车均需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出现因借用、租赁等情形致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即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应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实际使用了机动车的人。

再次,李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李某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军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使用的“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机动车一方”应当包括驾驶员和车主。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环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潜在的危险。车主是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人。因此,车主应当具有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本案中,由于车主对车辆使用监督不力,将车辆出借给无驾照的人,导致事故的发生。车主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出借车辆时,首先应确认借用人是否符合驾驶该车辆的资格,是否有能力驾驶出借车辆。如果车主没有询问、确定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或者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驾驶证不符合出借车辆的驾驶资格,障于情面或是存在侥幸心理,将车辆借给出借人,或将车借给喝醉洒的人,都属于有明显过错。第二,车主要保证自己出借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没有任何故障。如果车主的车,本身有故障,或者车是拼装的、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存在不安全因素,仍然出借给他人,属于明显过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就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敌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车主有事,临时找司机帮助开车办事,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是借用,而是帮工问题。这样在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就应由车主承担,但帮工的司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车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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