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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4年8月8日 浏览次数: 5123

某表业厂职工邢某在上班期间,发现卫生间内上方有一个电子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逃走了。后来他用一台照相机,拍下了探头监视的镜头作为证据。与其他工人联络后,他还得知,其他工人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闲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于是,邢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厂房称,经常有员工上班时躲在厕所抽烟、闲聊、玩手机等,此拳是为了监督职工上班期间的行为,更有效地实施管理。请问在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属于违法行为吗?

 

本案例中企业监控职工在卫生间中的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为了监督员工的活动,在工作场所安装电子监视设备,对于员工正常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应当是准许的。但是,对员工的监督应当适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不被允许的侵权行为。

在卫生间中安装摄像头,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指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本案侵权行为人所侵害的,是权利人的隐私活动。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等。私人活动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人的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隐私权。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的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追究其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隐私利益,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轻重和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确定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监视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害,可以一并赔偿其财产损失。对于侵权人,还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侵害隐私权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具有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
(2)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3)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人茌主观上存在过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安宁与秘密的隐私权,任何他人负有不侵害该合法权利的义务。

侵害隐私的后果,就是个人的秘密信息被揭露、被公开、被干预等。由于信息是无形的,那么,隐私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象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有客观外在的损害后果。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

公共场所也存在个人隐私权。本案例中,在卫生间中的相关行为,显然属于个人隐私,厂方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虽然公司在厕所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目的是为了院止员工“偷懒”,但实际上已置员工的隐私于不顾,使得员工的隐私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卫生间、更衣室、衣帽间及卧室等私密空间,任何企业、个体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安装监控设备。

法律小常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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